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指示精神,现将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1.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2.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经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对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临时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 (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发放工资的文件通知或收入降低的证明。 2.申请审核。审核时限不超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在2020年1月-6月期间不能正常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已报送的征信记录予以调整。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原标题:@韶关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相关事项有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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