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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版城乡贫乏职员医疗救助法子本月起执行

2020-3-29 23:08| 发布者: 雷州人| 查看: 282| 评论: 0

摘要:   今年是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为切实解决困难人员“因病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凝心聚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市医疗保障局通过修订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全面推行医疗 ...

  今年是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为切实解决困难人员“因病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凝心聚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市医疗保障局通过修订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现困难人员“应保尽保”、就医“零负担”。与此同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困难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住院押金。

  3月1日起,新修订的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开始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7类人员。与之前的救助对象相比,增加了困境儿童、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3类,医疗救助覆盖面更广。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通过完善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对困难人员保基本、救大病、托底线的民生保障功能。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其中,门诊救助针对在本市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规定和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医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按100%予以救助;住院救助针对住院发生的政策内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含住院起付标准)的部分按100%予以救助;经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如果还产生部分需要个人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则进行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针对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等3类人员就医发生的自负和自费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给予100%救助。其他4类人员实行分段累计的阶梯式救助,救助比例随着费用增长而递减,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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