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20时36分许,雷某驾驶闽GMK***号小型轿车途经浦武高速建宁出入口时,六大队执勤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驾驶员带至建宁县总医院抽取血样,结果为165.66mg/100ml,确属醉驾。 雷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同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27日20时40分许,谢某驾驶闽GPB***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浦武高速建宁出入口时,六大队执勤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4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3月28日21时32分许,刘某驾驶赣B3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浦武高速泰宁出入口时,六大队执勤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2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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