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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警方侦破疫情时间侵略小我隐私案件3宗

2020-4-2 22:58| 发布者: 雷州人| 查看: 248| 评论: 0

摘要: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阳江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以“净网2020”专项行动为契机,针对市民和网友关注的疫情期间侵犯隐私问题,开展全力打击,疫情期间共侦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   1月31日,该市公安网警支队工 ...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阳江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以“净网2020”专项行动为契机,针对市民和网友关注的疫情期间侵犯隐私问题,开展全力打击,疫情期间共侦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

  1月31日,该市公安网警支队工作发现:海陵区有网民在微信群散布外地来粤阳江籍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2月1日,事主曾小姐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其1月18日从外地返回阳江市海陵岛的个人信息被人在网上公布,给其生活造成困扰。民警调查得知,有网民将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政府用于开展防控工作的外地来粤阳江籍人员名单以照片形式在微信群中散布,引发市民关注和恐慌。

  经警方核查,1月30日下午,海陵试验区某村工作人员林某冲下班回家后,将一份武汉入粤铁路及民航购票记录的涉阳江籍人员名单放在家中电视柜上面,其子林某乐见到该份名单后,用手机拍照,并发布在其微信群组内,并私发给好友戴某婷等人,戴某婷等人将该份名单照片通过微信群组进行转发。违法人员林某乐等人的行为,造成该份名单上的21名阳江籍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引起市民一定程度的恐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人员林某乐被行政拘留五日,对违法人员林某冲、戴某婷等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据民警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共查处疫情期间侵犯隐私案件3起,行政处罚违法人员11人。

  针对民众关注的侵犯隐私问题,阳江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表示:“泄漏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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