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我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在全省启动了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 经过试点机构创建、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合格,确认109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社区医院标准。 通过评估确认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负责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加注“社区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加挂“社区医院”牌子。 原则上以“××县(市、区)××社区医院”“××县(市、区)第×医院”或“××县(市、区)××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可不标注“社区”字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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